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龙)决字[2025]第1020号

  被处罚人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柘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柘溪*******。
  现查明: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陶XX为谋取利益,多次在刘X、梁XX处以单注50元至200元不等,买“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陶XX共计购买“六合彩”26574元,陶XX输6632元。 2025年7月22日,陶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以及陶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陶**的行为构成赌博,且属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