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茈)不决字[2025]第0082号

  违法行为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22年12月06日00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匡某于2019年9月19日从云南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经查明,2019年9月份匡某某、匡某、王某、熊某等人商议偷渡出国,2019年9月19日匡某某、匡某、王某、熊某等人从云南省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并在缅甸滞留一个月不等依次偷渡回国。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同案人指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