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北)决字[2025]第140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凌晨,胡XX因不满胡XX(现年70岁周岁)说其坏话,导致杨XX(女,北山镇XX村人)不愿继续与胡XX交往,在胡XX家使用栽锄击打胡XX,致胡XX身体多处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证言、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胡**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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