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2年4月至2024年4月,违法行为人袁X春在兰溪镇自己家中收受下线李X、肖X生、李X银等人18万余元地下六合彩码单,并报给上线肖X平,从中获利3万余元。2025年4月25日,袁X春因涉嫌赌博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在处罚前被刑事拘留7日,应当折抵,决定执行行政拘留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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