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北塔区新滩*******,现住株洲市荷塘区野鸭*******。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矿x缘在荷塘区xx广场xx超市,盗窃了一瓶百雀羚精华液以及一瓶自然堂面霜供自己使用,两件商品标价共计410.5元。另查明,2025年1月4日,矿x缘因盗窃的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行政拘留7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报案材料,监控视频,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