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治)决字[2025]第140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三阁司镇和*******,现住隆回县三阁司镇和*******。
  现查明:2022年10月30日11时许,隆回县三阁司镇XX村一组村民黄**不愿意做核酸采样检测,三阁司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一起到黄**家去劝导其做核酸采样,黄**仍然不愿意去。工作人员在拉住黄**要强行带其去做核酸采样时,黄**用木棍打了两名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黄**的行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