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东江)决字[2025]第082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人员何XX于2024年12月底,在武陵区1月初以每张卡200元的价格收取4张电话卡供诈骗团伙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获利1000元, 于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与违法人员吴XX在武陵区永安街道XX电竞酒店、XX租房XX室内利用XX办理的移动电话卡多次通过拨打号码呼叫转移供电诈团伙拨打、接听诈骗电话,案件涉诈资金达80余万元,两人从中获利800U币。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违法人员供述、涉案卷宗、扣押手机、电话卡开卡信息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因何*已于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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