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鸭)决字[2025]第139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鸭田*******,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鸭田*******。
  现查明:张*于2025年5月份开始,在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2025年6月1日,张*在网络赌博平台赢钱后将赌资提现,总计提现了1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受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张*系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