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94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乌嘴乡文家村*******,现住南县乌嘴乡文家村*******。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郭×来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绿地空间××栋一楼×××便利店内,盗走一包白色外包装价值2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本人陈述;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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