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东)不决字[2025]第0102号
违法行为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6时50分许,向**在怀化市鹤城区****办公楼三楼****办公区卫生间上完厕所后,发觉隔壁女卫生间有人进入,便偷偷潜入女卫生间,打开手机手电筒及摄影模式,准备从卫生间门板下面的缝隙偷拍,被被侵害人谭**发现后喝声询问,向**听到询问后,迅速逃离女卫生间。经对向**的手机进行检查及数据恢复,未发现其手机中存有涉案视频及照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向晔林的行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侵犯隐私的行为。因向晔林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晔林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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