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东江)决字[2025]第082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1月8晚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违法人员吴XX利用自己办理的4张中国移动电话卡,伙同违法人员何X在武陵区永安街道XX电竞酒店、XX租房内,利用手机拨打虚拟号码供他人拨打、接听电话进行诈骗。电诈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非法获利800USTD。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开卡记录及通话记录、现场照片、涉案卷宗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因吴**已于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