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清)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大坪铺*******,现住湖南省道县大坪铺*******。
现查明:2025年05月02日10时许,在清塘镇大坪铺农场,陈源胜被何选辉老婆周**用喷雾器故意喷洒农药在其头部、脸部及上半身。
以上事实有当事双方的供述、现场视频、物证、疾病诊断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周**年七十一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周**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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