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石)决字[2025]第144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石牛*******,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石牛*******。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01时许,在平江县石牛寨镇镇政府门口,胡XX醉酒后无故用脚踢、踹石牛寨镇镇政府的电动大门,造成石牛寨镇政府电动大门损坏。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视频监控、4.现场勘验笔录、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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