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143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丁××与“鹏阿几”一同在娄底市娄星区新一佳××酒店使用吸壶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025年7月份、7月22日丁××与“鹏阿几”一同在娄底市娄星区娄底市娄星区五××城1栋5×9房使用吸壶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检查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