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94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时许,冯×清驾驶一辆无牌红色男式摩托车来到艮山口夏乡村路边一处坟边以“烧板子”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20日×时许,冯×清在艮山口农贸市场内蔬菜区的一个台子下面以“烧板子”的方式吸食了海洛因一次。另查明,2021年9月,冯×清因吸毒被通道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冯×清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吸毒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认定意见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