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609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06时许,违法行为人汤**在攸县联星街道XX小区门口停车场处欲拿车上班,见受害人停放旁边的一辆东风日产牌白色小车(湘B7XXXX)车窗未锁、手扶箱未关紧,且箱中放有香烟与现金。汤X刚遂生起盗窃之心,便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将受害人放在手扶箱中的香烟与现金盗走并离开现场,致使受害人损失8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