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596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黄泥*******。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根据大队安排,我队在永兴县大桥路路段设卡整治酒驾,醉驾,毒驾行动,20时30分发现湘L55H16小型轿车驶来,我队民警依法进行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驾驶人许**,身份证号(431023199006011154,无驾驶证)的酒精含量为68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经公安交管数据查询,许**于2012年03月29日21时04分驾驶湘L2439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人民广场至永兴广场上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兴县交警队当场查获,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嫌疑人身份信息调阅函、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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