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瑶)决字[2025]第078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瑶岗*******,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瑶岗*******。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刘×华从宜章县君悦物流驾车回瑶岗仙镇中坪5组老家卧室床底下取枪,刘×华取枪后将枪放置李×桃家中楼梯间位置,后李×桃将枪支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刘×华对其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其他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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