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治)决字[2025]第015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鱼市镇大坝河村岩*******。
现查明:2025年4月至7月,罗X鹏多次使用微信在廖X平手中买码,多次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
以上事实有:1、罗X鹏本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的,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