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小)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修齐镇花坪村5组*******,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陈荣驾驶湘MX078轻型厢式货车在江华瑶族自治县XX镇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陈荣因无驾驶证,陈荣请求桂**顶包并告知交警桂**为此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后被交警发现。桂**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诉与辩解、证人证言、交警队移送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桂**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