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刑)决字[2025]第1678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竹山*******,现住湖南省安仁县竹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6时许,郴州市北湖区文星路六角坝二区路口XXX店员梁XX报警,称其看到有一男子持刀将另一男子砍伤,在现场XXX的门口发现大量血迹,与报警人沟通得知5时50分许有一男子将另一男子砍伤后两人离开现场。民警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急诊室找到被砍伤的受害人陈XX,受害人正在接受治疗,在周围民警又发现持刀伤人嫌疑人侯XX。违法人侯XX因与受害人陈XX因纠纷产生矛盾,违法人于是持刀将受害人陈XX捅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行为人询问笔录、接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户籍资料、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