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80号
违法行为人聂**,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9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XXXX大学XX校区图书馆外花坛处,该校学生聂XX与校外人员傅XX发生纠纷。傅XX自称被聂XX用手机打伤右眉骨,聂XX自称因傅雄科拉扯,在挣脱时无意打伤傅XX。现经过调查,参与双方各执一词,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及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及照片、到案经过、学籍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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