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82号

  违法行为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9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XXXXX大学含浦校区图书馆外面花坛处,傅XX与该校学生聂XX发生纠纷,后聂XX同学江X加入其中,并于傅XX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傅XX自称被江X和聂XX打伤,江X自称被傅XX打伤,但江X和傅XX均表示未还击对方,聂XX自称被傅XX拉扯,在挣脱过程中无意用手机打伤傅XX。现经过调查,双方各执一词,证据不足,违法事实无法查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及通知书、受伤人员照片及诊断记录、电子提取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