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禁)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单位:龙山县****,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3年12月22日10时许,龙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龙山县****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管理混乱,台账与实物不相符,危险化学品标示未悬挂上墙,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报龙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备查)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