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81号

  违法行为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9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XXXXX大学XX校区图书馆外花坛处,该校学生江X见同学聂XX与校外人员傅XX发生纠纷,便上前制止,后与傅XX发生肢体冲突。现经过调查,江X与傅XX各自称被对方打伤,但均未动手故意还击对方,双方陈述各执一词,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及通知书、受伤人员照片及诊断记录、电子提取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学籍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