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治)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违法行为人晏X在益阳市赫山区XXX镇XXX村蒋XX组织的赌局中充当荷手,负责发牌和抽取“水钱”,赌局单注不低于100元,当天抽水“水钱”2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