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禁)决字[2025]第0843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来龙*******,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山水*******。
  现查明:2025年5-6月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吴××伙同吸毒人员袁××、章××在章××位于株洲市××区××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6月的一天, 违法行为人吴××伙同吸毒人员袁××、章××在章××位于株洲市××区××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3-4月份的一天, 违法行为人吴××独自一人在自己位于株洲市××区××宿舍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5年7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吴××独自一人在自己位于株洲市××区××宿舍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7月19日的凌晨,违法行为人吴××伙同吸毒人员袁××在吴××位于株洲市××区××宿舍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5年7月14日的凌晨,违法行为人吴××伙同吸毒人员袁××在吴**位于株洲市××区××宿舍房间内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5年4月30日,违法行为人吴××伙同吸毒人员袁××在吴××位于株洲市××区××宿舍房间内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违法行为人吴××伙同吸毒人员袁××在袁××位于株洲市××区××家中内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经对违法行为人吴××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交代笔录、同案人员的交代笔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