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太坪*******,现住耒阳市樟煌岭新区*******。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贺**经黎小卫介绍从事使用他人银行卡为不法资金提供洗钱服务,贺**在明知取出来的现金来源是不合法的资金且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为了赚取佣金依然从事此事。2025年7月10日黎小卫让贺**租车到XX广场后介绍贺**给堂弟黎仁,黎仁再安排贺**和另一个人开车先是到快递站领取邮寄来的6张银行卡后开车到三都镇XX储蓄银行测卡,测卡前就会先更换衣服戴好口罩和帽子伪装自己以防被监控拍到正脸便于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将测卡情况拍照发到telegram里的湖南取现群聊里供上家决定转账到哪张银行卡内,测卡后等待telegram群聊里上家发布取款卡号和取款密码、取款金额,收到上家信息后就持对应的银行卡进入XX储蓄银行ATM机取出对应的金额,贺**一共取出现金33600元,取出来的现金贺**从中抽取1600元佣金,其余的均交给黎仁,贺**使用XXXXXX3000004804204银行卡取现9800元的钱系上海市XX分局受理的胡XX被诈骗案件受害人被诈骗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陈述、辨认笔录、租车合同、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到案后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38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6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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