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19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
  现查明:2025年7月初,朱**在涟源市金石镇山茂曾令群家老屋处盗窃两箱蜂箱。2025年7月21日晚,朱**在涟源市金石镇山茂曾令群家老屋处盗窃两箱蜂箱。朱**主动赔偿被害人曾令群损失,取得曾令群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朱**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