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太)不决字[2025]第0030号
违法行为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牛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符**系湖南省**公司外包工程队井下打钻人员,其想要从湖南省**公司拿一块锑矿石回家做样品,但遭到公司领导拒绝,其便想着从湖南省**公司井下盗窃一块矿石回家做样品。2025年07月22日下午,符**利用其在湖南省**公司井下工作的便利,偷拿了一块重约1斤的锑矿石放在自己身上,并带出矿井。符**盗窃的锑矿石价值约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符爱芝盗窃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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