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2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舞雩*******,现住新化县上梅街道西*******。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曾艳红、王*、曹毛娥、“木子李”待查等四人在新化县上渡街道铁牛社区附近麻将馆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曾艳红伙同王*、“木子李”等三人通过使手势、打配合等赌博出千的方式诈骗了曹毛娥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王*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