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龙)决字[2025]第189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李XX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小型货车窜至浏阳市XX镇XX村闲置未经营的“XX烟花厂”,利用锤子和切割机盗窃存放在XX烟花厂厂房内的槽钢支架被受害人黄XX抓获现行,并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出警后,将其违法行为人李XX现场控制。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黄XX的证言;3、现场指认照片;4、李**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