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永)决字[2025]第0327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永和*******,现住湖南省衡山县永和*******。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09时许,衡山县XXX组村民邓XX与谭XX因为土地矛盾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邓XX打了谭XX的左脸,导致谭XX左脸受伤。经司法鉴定,谭XX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