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677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1时许,违法人曹XX因摊位上摆放的石头与受害人罗XX发生口角,随后曹XX将罗XX抱摔在地上,罗XX起身手找曹**理论,曹XX又将罗XX绊倒在地,造成罗XX身体不同程度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已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属情节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法人曹**已满七十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