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治)决字[2025]第139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花坪街道杨竹塘*******,现住桃花坪街道杨竹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1时,黄X在得知黄X因为在桃花坪街道XXXXKTV内与他人打架到桃花坪派出所后,黄X和黄X清到桃花坪派出所接警室了解相关情况,在等待一段时间后黄X不经民警的劝导,冲进派出所值班室坐在值班室大厅,还辱骂值班民警,过程持续20分钟左右,扰乱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后在派出所民警将其他当事人带至隆回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时,黄X将双手放在身后,用胸膛往民警身上顶,阻止民警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犯陈述、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