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老粮*******,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老粮*******。
现查明:2021年10月9日,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5年7月22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熊××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街××区二楼××商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熊××进入商场后,先将货架上的“睫毛膏、眉笔、化妆气垫、化妆品、唇彩、腮红、饰品”等18件商品收入购物篮内,趁店铺内无人注意之际,熊××在商场试衣间内,将盗窃的物品转移藏匿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提纸袋内,然后偷溜出商场出口。熊××盗窃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商场店员发现并报警。经查,熊××盗窃的18件商品共计进货成本价格为1186.24元。
另查明:2025年5月10日,违法行为人熊××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街××区二楼××商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商场内实施盗窃,盗窃了“化妆品、防晒霜、剃须刀、直发梳”等5件商品,盗窃得手后熊××便逃离现场。盗窃所得商品被其使用、消耗用完。经查,熊××盗窃的5件商品共计进货成本价为1009.6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熊**的陈述;2.被害人黎金榕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3.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物品清单;4.抓获经过;5.现场视频照片;6.指认照片;7.前科记录;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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