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珍)决字[2025]第046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桥*******,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至7月1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陈**在衡东县城和新塘镇出租房内使用昵称为贷款冯经理提供的“CDYY”的软件,用数据线将自己的手机(电话号码:17267344758)与罗冬娥的手机相连接(电话号码:19892371576),出借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共计759个,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另查明,2025年7月18日9时52分,罗冬娥电话号码为19892371576的手机卡拨打贵州省遵义市居民刘顺芝,致使其被电信诈骗68768.7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立案材料、聊天记录截图、电话话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