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华王*******,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华王*******。
  现查明:2024年11月18日8时45分许,王xx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仁县华王乡华王中学路段,民警依法拦截该车,现场民警依法对王xx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后台查询核实,王xx在2021年08月07日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八十毫克/一百毫升,或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