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决字[2025]第124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金科*******。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违法人员周某经微信昵称为:A不晚的人介绍在长沙市芙蓉区某某地铁站附近一安置小区麻将馆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提供给他人,以每张电话卡40元的价格办理了8张电话卡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320元。其中周某办理并出售给他人的电话卡1××××××关联到某某分局立案侦查的汤某被诈骗一案。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自述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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