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35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现住兴宁镇百嘉洞村东*******。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晚,张X俊通过微信联系到黄X、欧X晖(音译)、钟X杰(音译)、“帽X”等人,并告知上述四人许X睿处有旧电瓶可以回收,五人决定一起前去找许X睿交易。六人在郴州市苏仙区湘南学院对面的碰碰台球厅附近见面,许X睿称电瓶系盗窃所来,黄X等人自觉被欺骗,便与许X睿发生口角争执,争执后冲突升级,黄X用手击打了许X睿的背部,其余三人也动手殴打许X睿,事后,许X睿浑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1.报案笔录。2.伤情照片。3.询问笔录。4.抓获经过。5.户籍资料。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经查:2025年6月2日,违法行为人黄*因殴打他人被白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不执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