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不决字[2025]第0057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凌晨,张**以“有名房产”欠其钱,民警告知其为民事纠纷后,张**在东江派出所内故意将窗帘帘子缠绕自己颈部,民警劝说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2025年5月10日,张**同样因为该欠钱的民事纠纷,以要跳桥相威胁。经核查,张**所在的跳桥处系其事先踩点好,不会淹死的情况,且119、110相关工作人员不知该处环境的情况下扬言自杀,公安民警及消费应急员处置时长达1个多小时;5月11日,张**两次到东江派出所,以“李志江”欠其钱未还,要求公安机关帮其找回,否则就死在派出所,并在派出所值班大厅以窗帘帘子缠绕自己颈部,民警劝说工作达1个小时。之后张**走出派出所后,直接到派出所前的马路上,扬言自杀,又被民警苦劝回去;2025年5月14日,张**在东江街道政府及社区反映,要求政府帮其解决所欠贷款,被劝后擅自又购买火车票,扬言去北京上访,被劝回。2025年5月15日,经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诊断,张**患社交紊乱型精神障碍。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询问笔录及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