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治)决字[2025]第139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花坪街道杨竹塘*******,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零时许,黄**、黄鸿、黄玢等人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星河九天KTV喝酒唱歌,黄**在结账时要求KTV工作人员对消费费用打折,并表示如不打折就不数钱,且同时对KTV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后黄**对KTV工作人员范宁实施了殴打。黄**到桃花坪派出所后不听民警的劝导,冲进值班室在值班室大厅躺着,还辱骂民警,过程持续20分钟左右,扰乱了派出所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犯陈述、受害人材料、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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