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禁)决字[2025]第1930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现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
  现查明:2025年年初至案发期间,违法行为人文×在株洲市醴陵市×××街道×××社区阳三石路××号1栋一单元401室多次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后被我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抓获经过、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文*涉嫌贩卖毒品罪已于2025年7月1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