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江)决字[2025]第0178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9时许,汪XX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XXX镇中学至XXX镇小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XXX镇农村信用社门口马路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XXX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核实,汪**(433025195311104812)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三日。因汪**年龄为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