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决字[2025]第124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刘X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电话卡不能买卖、租借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85XXXXXXXX的电话卡以580元的价格租借给他人使用。经查,刘XX办理的号码为185XXXXXXXX的电话卡于2025年7月7日被诈骗人员用于电话联系受害人李X等人进行诈骗活动,刘XX非法获利580元。2025年7月22日,刘XX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受害人谈话材料;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违法人的常住人口信息;扣押证及扣押经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