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龙)决字[2025]第119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6月份,龙塘镇柘合村王建东在上线吴**的带领下前往郴州市办理了电话卡15173580781、15873563327、15973512527、 17872827157、18873583962.2025年6月底左右,王建东与吴**一起利用两部手机、一根音频线以及王建东名下的电话号码,通过上线远程操作手机的方式来拨打诈骗电话,吴**本人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同案王建东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