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沈家*******,现住南县麻河口镇沈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3时至7月22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伙同王x、熊xx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x广场x楼xx俱乐部星期一包厢内采取“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为五元,单次闷注5-50元不等,跟注是闷注2倍,100元封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