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长)决字[2025]第0169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茅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史X飞、华X因图财,于2025年7月5日凌晨1时许,由违法行为人史X飞驾驶电动车搭载违法行为人华X前往衡阳市高新开发区XX医院附近,在路边停放的一台大众SUV内,违法行为人史X飞从车中盗窃6包和天下香烟,2包中华香烟,违法行为人华X在一旁望风,赃物两人平分;后法行为人史X飞、华x驾驶电动车来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水木融城附近,准备对一台白色大众SUV行窃时,被车主发现后逃离现场。违法行为人史X飞、华x对自己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3.现场照片;4.现场指认照片;5.前科材料;6.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