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高)决字[2025]第065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
  现查明:违法人李XX2025年7月12日于双清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北侧拦截并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其前妻叶X,殴打后多次以短信及口头的方式威胁谩骂其前妻叶X,后续2025年7月22日在双清区XX路与XX乡交叉路口驾驶电瓶车故意撞击其前妻叶X及女儿李XX乘坐的电瓶车,导致叶X及李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2001年10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07年7月因盗窃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