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253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金南*******,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都*******。
  现查明:邓**于2025年5月27日19时许,在耒阳市五梅路XX修脚店上班时,见一学生在找一部灰色OPPO手机的失主,邓**接过手机后,在店内询问是否有人丢失了手机,未找到失主后,邓**打开手机来到五梅路XXX超市购买零食,通过该手机的微信免密支付刷走受害人贺XX580.04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贺XX、邓**的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监控截图、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